来宾网-来宾日报讯 (记者 韦海臣 通讯员 杨 川) “当事人在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规定,作出没收渔获物4.1千克(已现场放生),罚款人民币2200元的处罚决定。”近日,市农业农村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兴宾区大湾镇的林某手中。 4月12日,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大湾镇渔业队码头附近巡查时,发现林某正在进行收网作业,执法人员随即传唤林某询问。经检查,执法人员发现林某渔船上有刺网2张,活鱼舱内有渔获物8条,分别为鳜鱼和卷口鱼,总重达4.1千克。经执法人员询问,林某对违反禁渔期规定开展捕捞一事供认不讳。 据了解,林某捕捞时间正处于内陆水域禁渔期,捕捞位置位于红水河大湾段,属于我市辖区内自然水域。林某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。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法律法规,对其作出没收渔获物4.1千克(已现场放生)、罚款2200元的处罚决定。 执法人员提示,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,我市辖区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、水库均为禁渔水域。进入禁渔期以来,我市渔政执法机构高度重视禁渔巡查执法,多措并举确保禁渔制度顺利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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